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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美术学院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cafaxg  点击量:2466  时间:2013/11/26 10:54:44
中央美术学院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学院及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各分院、系、处、室、部门,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条 各部门应当认真落实学院二级安全生产责任书内容,并根据责任书要求逐级、逐岗落实与各工作岗位防火安全责任,签订防火安全三级责任书。结合本部门各岗位(工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安全防火具体措施,健全消防组织,设立安全员,确定教室、工作室、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将责任人名单公示上墙。 
第三条  根据京教勤[2010]1号文件落实“三规范”即“规范场所设置要求,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规范消防安全标识”的要求,各部门必须将学院统一印发的《工作室(教室)安全防火管理制度》上墙,场所设置、安全标识必须经防火办(保卫处)统一要求。“四完善”:各部门要“完善防火安全组织,完善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完善防火安全制度,完善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四统一”:“统一防火基础资料登记,统一防火巡查登记,统一防火检查登记,统一消防控制室值班登记”,具体工作按照防火办(保卫处)要求执行。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火灾事故单位对火灾现场应当进行保护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保卫部门、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保卫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五条 学院消防管理部门、保卫处依法履行对学院各部门、各校区和后勤乙方服务单位防火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指导、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开展安全防火工作。外聘人员的安全防火管理按照“谁聘用、谁管理”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负责教育、培训、管理。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学院各部门、各分院、驻校内的各乙方服务单位。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院长)是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由院长全面负责,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与学院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定期组织召开学院安全工作会议;
   (三)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分管学院消防安全的院领导是学院消防管理人,协助学院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院内各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组织实施防火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三)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的实施和演练;
   (五)协助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落实职责。
 第九条   学院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为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院消防安全的院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院办公室主任、保卫处处长、学生处长(学工部部长)、综合办主任担任,委员由学院各部门、各校区一把手组成(以下简称“学院消防机构”),防火委员会下设防火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处长担任,保卫处设置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院消防机构、防火办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学院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确定学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部门)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与重点部位(部门)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建立规范完善的重点部位档案。
  (五)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学院各部门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学院各部门(含乙方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院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院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    学院二级单位和其他乙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学院的安全防火规章、制度,维护国家、集体和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和完善各项防火制度、措施;
(二)严格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各分院、系、处、室、馆、校区、附中及社会服务机构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正职)对本部门防火安全工作负总责,并明确一名(副职)领导为安全防火具体负责人,主抓日常防火工作,成立部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对本部门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管理、检查。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三)对本部门的安全防火工作定期组织检查,督促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及时处理改正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三级岗位要做到班前班后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每次检查有记录、有登记;
(四)严格火源、电源、大功率电器、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禁止在教室、工作室、办公室、宿舍存放、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包括教室、工作室、办公室);
(五)未经批准,校园内禁止动用明火(包括电、气焊),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由部门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给动火证,并按照动火证要求进行动火。进行电、气焊作业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持证上岗作业。学生因教学需要进行实际操作的须由专业技师进行现场指导;
(六)禁止使用碘钨灯和40瓦以上的高温灯具作为普通照明灯具。照明灯下方不准堆放(易燃)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0.5米。禁止在各种灯具上罩盖易燃物;
(七)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提高防火意识,增强防火观念,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灭初起火灾、会逃生。学生辅导员要深入学生宿舍,对学生公寓禁止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进行教育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八)各部门实行“谁的区域谁负责”的区域责任制,既要做好室内的防火工作,又要对室外的通道、公共空间负责,严禁堆放任何物品,确保通道畅通。除公寓楼以外其他任何场所不得住宿、过夜,更不得留宿他人。值班、看护需要住人的,报保卫处备案。
(九)对各部位已配备的消防器材,要有专人负责管理,防止丢失、损坏、乱放,保证其使用功能。不得随意按压报警按钮,不得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院消防机构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以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含专家留学生公寓)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责任:
  (一)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对学生公寓防火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要加强安全防范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建设,将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一位值班人员;
(二)严格执行公寓安全管理方面的各项责任制、各项规定、包括安全提示,严格坚持每日巡视、检查、记录制度,发现隐患及时解决。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公寓办对行政机关、保卫部门安全检查指出的各类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并在要求的时间内整改;
(三)经常对住宿学生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学生防火意识,增强防火观念。对各部位配备的消防器材,要负责管理,防止丢失、损坏、乱放,以保证其使用功能;
(四)公寓管理部门要教育住宿学生禁止下列行为,并做为日常检查管理的重点:
1、集体宿舍为学院安全防火一类重点部位,严禁携带火源、火种、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进入;
2、宿舍内禁止吸烟、动用明火,严禁点蚊香、蜡烛,禁止在宿舍、阳台、楼道焚烧纸张、废弃物,禁止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
3、禁止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和电源插座,禁止使用伪劣、破损、松动、或有电击点焦煳点的电源插座,禁止存放、使用大功率电器和任何电加热器具(包括其它家用电器)。禁止使用床头灯、非宿舍用灯、自制灯、发热灯和大于40W(含40W)的灯具,要做到安全用电,离开宿舍时必须关灯,拔掉插座上的所有插头、充电器,插座必须断电;
4、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宿舍内除学院配置的家具外不得私设家具和添置物品,不得设置门帘,床铺周围不得拉帘、设置围挡,不得拉绳晾衣挂物,不得饲养宠物、水族类、虫鸟类和两栖类动物,确保室内正常生活空间和预防疾病。楼梯间、走廊和公共空间禁止停放自行车和堆放任何物品,要确保通道畅通无阻;
(五)公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宿舍吸烟、动火、用电的管控。上述禁止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纠正并收缴违规物品,对违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保证,严重的或重犯的要按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将下列部位(部门)列为安全防火重点部位(部门):
  (一)学生公寓、专家留学生公寓、餐厅、教学楼、学术报告厅、多功能厅;
  (二)网络中心、财务处;
  (三)机房、库房、车间、木工房、车库等部位;
  (四)图书馆、档案室、美术馆;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使用部门;
  (七)画室、工作室、实验室、计算机房、数码媒体、摄影工作室、电脑工作室、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由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
  (八)学院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的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部门)。
   重点部位(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疏散标志(疏散图)。严禁吸烟、动火和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违章用电等,学院要求各部门配合防火办(保卫处)将所有重点部位(部门)审批、列管,建立完善规范的重点部位消防档案,签订重点部位责任书,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在学院举办大型活动和展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依照《中央美术学院大型活动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中,须事先将设计、改造方案报学院综合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备案后实施,并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等备案手续。学院各项工程包括驻校各单位在内的改扩建、装修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招标和验收,招标和验收应有学院主管消防部门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院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报学院档案室备案。
   第十五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六条  学院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集中检查,由防火办(保卫处)负责实施,有关部门参与,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岗位责任人参加。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  学院消防安全检查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安全隐患由检查人员填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上签字,并在要求的期限内将隐患整改完毕,同时向检查部门报《安全隐患整改反馈单》。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十八条  各部门每月至少对管辖区域进行一次安全自查。自查由部门领导带队或指定专人负责,参加人员由本部门办公室人员、安全负责人(安全员)、各岗位责任人组成。自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责任制和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制度是否上墙公示。是否存在火灾隐患、隐患整改情况。各岗位(部位)责任人是否落实,责任人名单是否公示上墙。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安全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用火、用电有无违规情况,用电设施、线路、电源开关、电源插座是否存在故障以及伪劣、破损、老化、电击点、焦煳点等隐患,操作规程上墙和执行情况;
  (四)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有无违反设备操作规程现象发生;
  (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七)每日安全防火巡查记录情况;
  (八)其他按照责任书、规章、制度等需要检查的内容。
   安全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岗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必须当场消除和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部门应当及时向学院及消防安全负责人、保卫处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落实整改资金。
   第十九条  学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即: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范围,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巡查内容、巡查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责任制和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通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门周围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或疏散;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有无违反操作规程情况,岗位责任人是否在岗;
(六)学生公寓包括留学生公寓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七)其它安全防火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安全防火违章行为,有效处置安全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学院各部门、校区、乙方单位对消防机构、保卫部门指出的各类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保卫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制度;
  (二)本部门、本岗位的工作特殊性、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  学院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坚持“11.9”防火宣传日和“3.16”学院防火日活动。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少于4学时的集中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各院系负责组织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二十三条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灭火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学院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部门和岗位负责人责任不落实、防范措施不落实,对消防机构、保卫部门指出的各类安全隐患不按要求整改或拒绝整改,以及拒绝在安全检查记录和《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上签字的、撕毁文书的,造成火灾报警、火险和火灾的,由防火办(保卫处)报学院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要全额赔偿。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学院防火规章制度的部门、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在职在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理,并扣除当月岗位津贴50元至全部。在职在编人员的处理由防火办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纪检、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执行;
(二)学生违反规定由所在院系(部门)、公寓办出具违规材料、提出处理意见,由学生处(学工部)、教务处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央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防火办在安全检查、巡视中发现学生的违规行为或因学生违规、过失造成火警、火险、火灾的由防火办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管理部门管理不到位的一并追究。
(三)社会服务单位(人员)、施工单位(人员)、及学院各部门聘用人员违反学院安全防火规定、制度,由防火办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视情节批评教育、扣除治安防火保证金200元至10000元、勒令开除等处理。造成严重火险、火灾的从严追究并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同时追究甲方管理部门、聘用部门的有关领导责任。造成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由直接责任人全额赔偿。
乙方单位、施工单位及聘用人员违反学院安全防火规定、制度的,学院(部门)将根据情况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原《中央美术学院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