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央美术学院关于部分场所禁烟规定
来源:cafaxg 点击量:1940 时间:2013/11/26 19:18:40
中央美术学院关于部分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204号)、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教体艺厅[2010]5号)以及《中央美术学院防火安全管理规定》(院发[2010]33号),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防火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因吸烟造成师生生命财产损失,为了更好地维护师生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成立禁烟领导小组,加强对禁烟工作的组织领导,组长由学院领导担任,保卫处、学院办、人事处、纪监审办公室、学工部、教务处、综合办、各分校区、附中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各院系主管安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负责同志担任。
第三条 学院保卫部门负责校园内禁止吸烟区域的监督管理。各分院(系)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禁烟工作第一责任人,班主任、安全员、学生辅导员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是本责任区禁烟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本责任区的禁烟工作。
第四条 校园禁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加强引导、严格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疏堵结合、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五条 下列场所为禁止吸烟场所:
(一)教学楼、学生公寓、学生食堂、实验室;
(二)图书馆、美术馆、体育馆;
(三)多功能厅、报告厅等会议场所;
(四)其他设有禁烟标志的场所。
任何人都不得在以上区域吸烟。
第六条 学院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要求不得摆放烟灰缸及其他烟具。设置户外吸烟区,在楼外、庭院合理设置吸烟区域,摆放吸烟标志,并提醒吸烟有害健康。加强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劝阻、制止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第七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禁止吸烟的场所设置醒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不得摆放烟具;
(二)做好禁止吸烟场所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负责禁止吸烟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教职工在禁止吸烟场所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不得在学生面前吸烟;
(二)相互之间不敬烟,不劝烟;
(三)发现学生吸烟,及时劝阻和教育。
第九条 进入禁止吸烟场所的师生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禁烟区所在单位履行禁烟的职责;
(三)向禁烟区内的所在单位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组建校园禁烟巡视队伍,加强禁烟工作监督检查:
(一)组建校园禁烟巡视队伍。禁烟巡视队伍由保卫处、学院办、人事处、纪监审办公室、学工部(学生公寓)、教务处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建立学生义务控烟监督员队伍,做到各院系都有学生控烟义务监督员。
(二)校园禁烟巡视队伍和学生控烟监督员的职责是:检查禁烟标志的设置情况;劝阻吸烟人不得在禁烟区域吸烟;监督各单位各部门禁烟工作开展情况。
(三)经常组织对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禁烟工作进行检查,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集中检查。
第十一条 利用学院网络视频、校报校刊、宣传栏、会议、广播等多种形式进行禁烟宣传;将吸烟危害、不尝试吸烟和劝阻他人吸烟、拒绝吸二手烟等内容作为禁烟宣传的主要内容;将禁烟宣传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内容;充分利用每年“5.31”世界无烟日集中开展禁烟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 对学生和教职工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学生由学工部参照《中央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处分,教职工由人事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给予人事纪律行政处分。
(一)学生初次违反本规定吸烟的,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教育;对连续两次以上在非吸烟区吸烟经检查人员发现的,给予警告处分。教职工初次违反本规定吸烟的,予以制止和批评教育;连续两次以上在非吸烟区吸烟经检查人员发现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岗位津贴200元。
(二)因吸烟行为引起火警、火灾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对因吸烟引发火情的学生,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视情节严重性给予留校察看及开除处分,并赔偿损失;因吸烟造成人员伤亡等恶性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连续两次以上在非吸烟区吸烟或属于本条所列情形的学生,同时取消当年优秀学生等荣誉称号和各级各类奖学金的评比资格。
(三)对连续两次以上在非吸烟区或属于本条所列情形的的教职工,同时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对因吸烟引发火情的教职工,给予记过处分,并扣除岗位津贴200-2000元;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情节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扣除当月全部岗位津贴,并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等恶性事故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部门人员违反以上规定的,除对直接责任人处理外,对部门主管领导及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禁烟责任人,依情节给予扣除岗位津贴200-1000元的处罚。对单位控烟工作不力、禁烟效果不显著的单位,还要给予批评、罚款、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
第十三条 学校对执行禁止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禁止吸烟标志及有关禁止吸烟告示由学校统一印制并制定张贴要求。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