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央美术学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cafaxg 点击量:2196 时间:2013/11/26 19:19:45
中央美术学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为确保学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院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机关人防办地下空间使用管理要求、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地下空间与安全责任
(一)地下空间是指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学院地下空间包括:
1、三号楼(美术馆)地下一层、地下二层。
2、五号楼(主教学楼)地下一层。
3、七号楼(设计教学楼)地下一层、地下二层。
4、九号楼地下一层。
5、十三号楼地下一层、地下二层。
6、十七号楼(原北区工艺车间)地下一层。
7、二十二号楼地下一层。
8、东大桥甲6号地下一层、地下二层。
9、东城区煤渣胡同9号地下一层、地下二层。
(二)学院对地下空间维护管理负二级责任。
1、地下空间的安全责任由产权单位(学院)负责,学院委托(分配)各院系、部门、乙方单位使用管理的,受委托方承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使用部门应严格遵守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并对使用空间的治安、消防、卫生、设施、设备负有管理、保护责任。
2、学院人防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对地下空间的检查、监督责任。
3、综合办负责对地下空间的工程结构、设施设备、风、水、电、气、防护密闭、防汛设施等负责维护、检查、更换。
第二条 学院人防办的职责是:
(一)负责领导和管理学院人民防空工作。
(二)负责拟定人防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经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
(三)负责拟定人防建设规划与计划,经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
(四)负责拟定战时防空袭预案、重要目标防护方案和相关应急预案,经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并开展必要的演练和训练。
(五)负责人防工程建设、加固改造、平时利用项目的审核及报批工作,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证,依法履行人防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全面落实人防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取缔未经批准使用、占用、出租、出借地下空间行为。
(六)负责人防信息统计、财务和资产、档案资料和保密等管理工作,确保各类人防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安全。
(七)负责组织开展人防法律法规和人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扩大人防工作的影响。
(八)接受教育部人防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指导和业务工作考核,认真落实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报告本部门人防机构、人员变动情况。
(九)完成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布置的年度工作任务,及时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安全事故,协助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查处违法案件。
第三条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教学、办公、经营、仓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所有权人及受托管理人应当保证地下空间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方可使用。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三)人员居住必须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四)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六)按照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七)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八)在地下空间的入口处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使用标志牌。
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新建、改造、拆除必须经过学院人防部门审批,人民防空工程各种审批验收手续和工程竣工图纸、《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基本信息卡》、《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记录》等资料齐全、完整。
第五条 综合办(委托物业)对地下空间管理维护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维护管理、定期检查制度,检查记录完善齐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制度落实。
(二)设专人负责维护管理工作,并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地下空间设备设施维护工作的管理人员、维护人员,应填写《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备案表》,报学院人防办。人员变更时重新填报。
1、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拟制地下空间维护的中长期及年度计划,检查监督工程维护计划的落实情况。
2、维护人员负责落实工程维修保养计划,建立管理工程维修档案、工程维修检查记录,协助管理人员检查监督使用部门使用的地下空间工程设备运行情况、维护保养情况。负责按有关技术规范、规程组织工程维修检查保养的具体实施。
(三)建立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每年春季和秋季对责任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早期修建的通道、单建工程做到每月巡查,对主要设备设施按《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进行维修保养,并根据检查保养情况认真填写《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记录》,归入工程档案。
(四)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负责人防空间的卫生保洁工作。
(五)维修保养人民防空工程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达到下列标准:
1、工程结构完好。给排水优良,管道畅通,冲洗阀等各种阀门启闭灵活,无锈蚀。卫生设备清洁,无损坏。排水构筑物(污水集水池、防爆化粪池、排水防爆波井)畅通、无渗漏,沉淀物定期清掏。工程内外排水畅通,地面无积水、无倒灌。
2、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3、供电及照明设备工作正常,性能良好,固定牢固无松动,工程内无任意接线用电,应急照明设备数量充足,性能良好。
4、风、水、电、暖、通信系统工作正常。通风空调设备保持整洁、干燥,外壳及各种配件漆面良好、无锈蚀,各种橡胶件无老化,密闭阀、自动排气阀等各种阀门无锈蚀,开启灵活,关闭严密。风机启动灵敏,工作正常,机身及部件清洁干燥。除湿设备工作正常,效果良好。进、排(烟)风口保持干燥清洁,无杂物。
5、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等完好无损,胶条完好,密闭性能好,油漆层完好,金属件、木制部件无锈蚀损坏,启闭灵活轻便,各种零部件完整无缺,保持清洁。扩散(活门)室无杂物。
6、进出口通道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7、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第六条 地下空间使用部门(院、系),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一)制定落实安全防火、防汛、应急疏散的具体措施,落实与学院人防办签订的责任书。地下空间的每个房间都要有安全制度和责任人并上墙明示。
(二)对所使用的地下空间坚持每日安全检查。提供给他人使用的,须经学院人防办同意,并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使用人违规使用的要及时向学院人防办报告。
(三)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地下空间的设备设施。不得随意间壁、打隔断,不得占用安全空间、堆放物品、堵塞疏散通道。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有人时不得上锁。
(四)建立健全教学设备、设施检查维护管理制度,保障安全使用。
(五)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人防办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
(六)依法及时报告火灾、传染病疫情等突发性事件。
(七)不得改变学院对地下空间的指定用途,不得出租、出借地下空间。
(八)装饰、装修需经学院批准,材料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未经综合办、人防办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九)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使用液化气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做燃料。
(十)不得在地下空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不得在地下空间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禁止吸烟、动火,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和违规用电。
(十一)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必须由专业人员负责设计施工;禁止超负荷用电。
(十二)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十三)地下空间内所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十四)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签订安全责任书。
(十五)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十六)利用地下空间从事旅店业,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的,使用人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不得设置上下床。配备有效的防灭病媒生物设施、消毒设施和垃圾、废弃物的存放专用设施。
(十七)爱护地下空间的消防、人防、电器、工程等设施设备,不得遮挡、埋压、拆除、移动、损坏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学院人防办查清事实,报送学院依照责任追究制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学生依照学生管理规定和处分条例由学生管理部门处理。乙方单位按照治安防火责任书进行处理。违反本办法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由该使用部门承担责任和损失,同时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辖范围内使用地下空间的所有单位、部门和个人。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为确保学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院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机关人防办地下空间使用管理要求、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地下空间与安全责任
(一)地下空间是指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学院地下空间包括:
1、三号楼(美术馆)地下一层、地下二层。
2、五号楼(主教学楼)地下一层。
3、七号楼(设计教学楼)地下一层、地下二层。
4、九号楼地下一层。
5、十三号楼地下一层、地下二层。
6、十七号楼(原北区工艺车间)地下一层。
7、二十二号楼地下一层。
8、东大桥甲6号地下一层、地下二层。
9、东城区煤渣胡同9号地下一层、地下二层。
(二)学院对地下空间维护管理负二级责任。
1、地下空间的安全责任由产权单位(学院)负责,学院委托(分配)各院系、部门、乙方单位使用管理的,受委托方承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使用部门应严格遵守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并对使用空间的治安、消防、卫生、设施、设备负有管理、保护责任。
2、学院人防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对地下空间的检查、监督责任。
3、综合办负责对地下空间的工程结构、设施设备、风、水、电、气、防护密闭、防汛设施等负责维护、检查、更换。
第二条 学院人防办的职责是:
(一)负责领导和管理学院人民防空工作。
(二)负责拟定人防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经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
(三)负责拟定人防建设规划与计划,经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
(四)负责拟定战时防空袭预案、重要目标防护方案和相关应急预案,经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并开展必要的演练和训练。
(五)负责人防工程建设、加固改造、平时利用项目的审核及报批工作,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证,依法履行人防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全面落实人防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取缔未经批准使用、占用、出租、出借地下空间行为。
(六)负责人防信息统计、财务和资产、档案资料和保密等管理工作,确保各类人防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安全。
(七)负责组织开展人防法律法规和人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扩大人防工作的影响。
(八)接受教育部人防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指导和业务工作考核,认真落实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报告本部门人防机构、人员变动情况。
(九)完成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布置的年度工作任务,及时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安全事故,协助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查处违法案件。
第三条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教学、办公、经营、仓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所有权人及受托管理人应当保证地下空间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方可使用。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三)人员居住必须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四)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六)按照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七)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八)在地下空间的入口处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使用标志牌。
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新建、改造、拆除必须经过学院人防部门审批,人民防空工程各种审批验收手续和工程竣工图纸、《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基本信息卡》、《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记录》等资料齐全、完整。
第五条 综合办(委托物业)对地下空间管理维护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维护管理、定期检查制度,检查记录完善齐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制度落实。
(二)设专人负责维护管理工作,并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地下空间设备设施维护工作的管理人员、维护人员,应填写《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备案表》,报学院人防办。人员变更时重新填报。
1、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拟制地下空间维护的中长期及年度计划,检查监督工程维护计划的落实情况。
2、维护人员负责落实工程维修保养计划,建立管理工程维修档案、工程维修检查记录,协助管理人员检查监督使用部门使用的地下空间工程设备运行情况、维护保养情况。负责按有关技术规范、规程组织工程维修检查保养的具体实施。
(三)建立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每年春季和秋季对责任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早期修建的通道、单建工程做到每月巡查,对主要设备设施按《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进行维修保养,并根据检查保养情况认真填写《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记录》,归入工程档案。
(四)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负责人防空间的卫生保洁工作。
(五)维修保养人民防空工程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达到下列标准:
1、工程结构完好。给排水优良,管道畅通,冲洗阀等各种阀门启闭灵活,无锈蚀。卫生设备清洁,无损坏。排水构筑物(污水集水池、防爆化粪池、排水防爆波井)畅通、无渗漏,沉淀物定期清掏。工程内外排水畅通,地面无积水、无倒灌。
2、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3、供电及照明设备工作正常,性能良好,固定牢固无松动,工程内无任意接线用电,应急照明设备数量充足,性能良好。
4、风、水、电、暖、通信系统工作正常。通风空调设备保持整洁、干燥,外壳及各种配件漆面良好、无锈蚀,各种橡胶件无老化,密闭阀、自动排气阀等各种阀门无锈蚀,开启灵活,关闭严密。风机启动灵敏,工作正常,机身及部件清洁干燥。除湿设备工作正常,效果良好。进、排(烟)风口保持干燥清洁,无杂物。
5、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等完好无损,胶条完好,密闭性能好,油漆层完好,金属件、木制部件无锈蚀损坏,启闭灵活轻便,各种零部件完整无缺,保持清洁。扩散(活门)室无杂物。
6、进出口通道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7、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第六条 地下空间使用部门(院、系),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一)制定落实安全防火、防汛、应急疏散的具体措施,落实与学院人防办签订的责任书。地下空间的每个房间都要有安全制度和责任人并上墙明示。
(二)对所使用的地下空间坚持每日安全检查。提供给他人使用的,须经学院人防办同意,并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使用人违规使用的要及时向学院人防办报告。
(三)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地下空间的设备设施。不得随意间壁、打隔断,不得占用安全空间、堆放物品、堵塞疏散通道。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有人时不得上锁。
(四)建立健全教学设备、设施检查维护管理制度,保障安全使用。
(五)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人防办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
(六)依法及时报告火灾、传染病疫情等突发性事件。
(七)不得改变学院对地下空间的指定用途,不得出租、出借地下空间。
(八)装饰、装修需经学院批准,材料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未经综合办、人防办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九)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使用液化气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做燃料。
(十)不得在地下空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不得在地下空间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禁止吸烟、动火,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和违规用电。
(十一)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必须由专业人员负责设计施工;禁止超负荷用电。
(十二)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十三)地下空间内所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十四)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签订安全责任书。
(十五)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十六)利用地下空间从事旅店业,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的,使用人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不得设置上下床。配备有效的防灭病媒生物设施、消毒设施和垃圾、废弃物的存放专用设施。
(十七)爱护地下空间的消防、人防、电器、工程等设施设备,不得遮挡、埋压、拆除、移动、损坏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学院人防办查清事实,报送学院依照责任追究制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学生依照学生管理规定和处分条例由学生管理部门处理。乙方单位按照治安防火责任书进行处理。违反本办法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由该使用部门承担责任和损失,同时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辖范围内使用地下空间的所有单位、部门和个人。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