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学院(系所),各部、处、室、馆、中心,附中:
为进一步深化校院(系)两级管理改革,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院(系)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院(系)领导班子集体领导的作用,规范和完善院(系)重大事项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央美术学院章程》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研究制定《中央美术学院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经学校2016年第三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美术学院委员会
2016年3月9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校院(系)两级管理改革,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院(系)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院(系)领导班子集体领导的作用,规范和完善院(系)重大事项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央美术学院章程》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议事决策基本制度,院(系)党政领导班子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育教学、科研创作、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 凡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主要措施;
(二)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等;
(三)专业设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创作、队伍建设、德育工作、招生就业、学生管理服务、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内部组织机构和岗位设置及调整、人员聘任与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年度工作考核、奖酬金发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本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学术组织和工会、教代会等群众组织的组建、换届和人事变动等重要事项;
(七)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资源分配事项;
(八)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措施,院(系)务公开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九)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十)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一)学校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和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书记和院长(系主任)共同研究确定。需要决策的议题,相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建议。会议议题和开会时间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一般不临时提出议题(除突发性重大事件),特别是不临时提出重要议题并仓促决策。
第六条 涉及有关本单位发展规划、重大改革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时,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前,应广泛听取本单位教授代表、党代表及教代会、学生会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凡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不得以其他形式替代决策。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包括院(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院长(系主任)、副院长(副系主任)。未列入中层干部范围的系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为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院长(系主任)助理、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讨论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院(系)分工会主席应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研究确定其他参加或列席人员。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书记、院长(系主任)共同召集。根据议题由书记或院长(系主任)主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书记、院长(系主任)因故均不能参加时,会议应改期召开。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委托与会人员转达或以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二条 审议议题时一般应就该项议题作出说明,经充分讨论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用适当的民主方式进行表决,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列席人员无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对讨论的议题作出明确的结论。
第十三条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相互尊重,充分发扬民主,会议成员有平等发言议事的权利。会议在讨论教学、科研、行政等方面议题时,应多倾听行政主管负责人意见建议,并给予尊重和支持。
第十四条 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如遇有时限要求的争议事项,书记与院长协商一致的,可以作出决定。对重要议题的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及时向上级组织和有关校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 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十六条 应由院(系)学术组织审定的有关事项,根据有关章程,提交各学术组织审议,议决的结果要向党政联席会议通报或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七条 会议议事坚持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岗位聘任、职称晋升和奖惩等利益相关问题时,有关人员必须回避。在讨论和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除会议正式成员和规定的列席人员外,到会说明情况的其他人员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对尚未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准泄漏。
第十九条 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字审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按年度存档。要定期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按照本单位党组织和行政各自履行的主要职责及党政班子成员的分工落实到人,由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并负责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严肃性应予以维护。对会议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反映,但在上级未作出新的决定前,必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请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书记、院长(系主任)征得党政联席会议至少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并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二十二条 院(系)党政领导班子要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应纳入年度考核和工作总结,并向学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和执行问责制。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产生的失误,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书记和院长(系主任)负主要责任;决定执行过程中的失误,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书记和院长(系主任)按分工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具有独立建制的艺术创作和学术研究、服务机构以及附属单位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校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中央美术学院办公室 2016年3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