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学院(系所),各部、处、室、馆、中心,附中:
为规范学校各院系“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议事程序,经2016年第七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中央美术学院院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美术学院委员会
2016年7月9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院系领导班子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提升依法治理能力,推动院系科学发展,根据《中央美术学院章程》《中央美术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中央美术学院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学校规定或授权的院系权限范围内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决策,包括作出决定或提出意见、形成方案。
第三条 院系重大决策事项,指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和党的建设等事关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重要决定的主要措施方案。
(二)落实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等工作的主要措施方案。
(三)本单位学科发展与专业建设、招生与人才培养、科研创作、对外合作与交流、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重点工作推进情况;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与重要改革措施方案。
(五)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和岗位设置及重要调整方案;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
(六)本单位年度基本经费预算和项目经费预算方案;经学校批准后的年度基本经费和项目经费执行情况;创收经费及科研经费使用分配。
(七)本单位办学空间、教学科研设备设施等重要资源分配方案。
(八)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方案。
(九)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学校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和其他需要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四条 院系重要人事事项,指根据学校工作部署和人事制度改革要求,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人事干部的提名、推荐和任免,以及其他需要报学校审批的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处级后备干部的推荐。
(二)本单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方案和年度人选意见;报学校复核的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情况。
(三)本单位报学校审批成立的各学系、教研室、专业工作室主任等提名;学校事业编制内核定名额的,正科级干部人选和七级职员提名;报学校复核的副科级及以下干部任免和八级及以下职员聘用;学校核定岗位内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定级定档意见;报学校备案的非处级党政管理教辅人员岗位调整。
(四)本单位教授会议人员组成方案;二级工会和教职工大会负责人人选审定。
(五)本单位经学校核定岗位的人员聘任与解聘工作方案和人选审定;在学校核定岗位范围外,从自有创收经费或科研经费支付劳动报酬,按学校规定执行的短期用工或项目人员的聘用。
(六)本单位对口支援、外派挂职及出国学习交流人员推荐。
(七)本单位学校下达指标的年度工作考核评优、荣誉表彰以及奖酬金发放等事项的意见或方案。
(八)其他本单位重要人事事项。
第五条 院系重大项目安排,指由本单位牵头或承担的,对本单位建设发展、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各级各类教改和人才培养项目、重大科研创作项目的申报和执行监管。
(二)各类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社会服务合作等重要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
(三)重要设备、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以及重要修缮改造项目(包括工程改造设计条件、方案)申报。
(四)本单位大型展览、学术活动工作方案。
(五)其他本单位重大项目安排。
第六条 院系大额度资金使用,指院系在学校规定权限内,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学校批准的本单位年度预算内,单项1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调动和支出方案。
(二)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单项5万元(含)以上的追加预算项目或资金支出方案。
(三)各类捐赠资金支出方案。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方案。
第七条 院系“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相关调研情况、依据意见、备选方案等是议题决策的重要材料。
第八条 院系“三重一大”事项应以正式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策。
(一)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如院系分管领导不能参加会议,相关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议题清单。
(二)会议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三)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九条 院系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执行《中央美术学院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一)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采取表决制,对各事项依次表决。表决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他符合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方式。表决事项时,赞成票数超过应出席人员半数为有效;人事事项实行无记名票决制,赞成票数超过应出席人员三分之二为有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未到会人员意见不计入票数。
(二)对限制传达范围的决策事项,与会人员不得在规定传达范围之外泄露会议决定和讨论情况;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会议讨论情况。
(三)院系“三重一大”决策的情况,包括与会人员及其意见、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定等,均应客观、如实、准确记录在案,分类存档,并以会议纪要、执行通知等文件或其它适当形式,予以公布和实施。
第十条 院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基层党建和教职工考核评优的重要内容,是院系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
第十一条 院系二级工会、教职工大会和教职工有权对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和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向学校党委、校内相关部门反映意见。
第十二条 除涉密事项外,院系“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和结果应按照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院系“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以及院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追究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违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决策而个人决策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或损失的。
第十四条 各院系需向学校提交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年度报告。学校组织学校办公室、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定期对院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情况开展检查考核,提出整改完善建议。
第十五条 学校具有独立建制的艺术创作和学术研究、服务机构,以及附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央美术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央美党〔2013〕44号)同时废止。
中央美术学院办公室 2016年7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