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的科学管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能作用,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减少文件,精简会议,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特对我院党政机关办事程序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各职能部门,对职责范围以内的事,要尽职尽责及时处理,不要等待、推诿。如确属无法自行决定的重大问题,亦应先行认真研究,提出意见,报请学院主管领导决定。
第三条 各职能部门之间要主动协商办事。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主办部门应负责与其它有关部门商量解决。经商量未能解决的,视问题的性质,提交学院办公室进行协调。经协调仍解决不了的,由学院办公室报请党委或行政领导决定。
第四条 各分院、系和院直属各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事,要自行积极、主动地解决;对涉及院职能部门的事,应直接与有关职能部门协商解决,不要绕过职能部门向院党政领导请示,更不能要求领导同志直接批示;如有关职能部门决定不了的,由该部门按第二、三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 教职工的个人问题,主要依靠所在单位党政组织解决。涉及某职能部门的,由所在单位组织出面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不要动辄向学院党政领导面诉或递送报告,更不要要求学院党政领导直接许诺、批条子;如确需向领导同志反映或申诉的,通过学院办公室转送报告和安排面谈。各部门、各单位对领导责成处理的问题要尽快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接受学院办公室的检查督促。同时重大事件必须及时上报。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给院党委或行政领导的书面请示、报告,除领导有专门指示或特殊情况外,一律交学院办公室转送,不要直接送给领导同志个人,更不要同时送给几位领导,以免重复批示,或发生错漏。请示内容若涉及几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会稿并取得一致意见,如有不同意见,要如实说明。
第七条 需要提请学院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问题或文件,主办部门要提出具体意见,并在会前将意见或文件交由学院办公室送与会者审阅。经过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或通过的文件,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各职能部门对来自专业院、系的请示、报告,要及时研究处理,十天内答复研究的情况或处理结果。
第八条 对于上级党政机关来文,学院办公室必须认真处理,及时送学院党政主管领导批示、转送和催办。各部门、各单位对于转送的上级文件,一般在当天圈阅,以加快公文运转。对上级文件规定期限完成的事项,一定要依时完成,不得延误。
翻印上级文件必须严加控制,“绝密”文件和发文部门规定不准翻印的文件,一律不得翻印。除此以外的上级党政机关来文,确有必要翻印的,经学院办公室同意后可予翻印,但要严格控制翻印数量,其中秘密文件的翻印要和原文件一样进行严格管理。
第九条 下发文件要大力精简,讲求实效,可发可不发的不发;内容与已发过的文件基本相同的不要重发;不成熟的酝酿成熟再发。确有必要下发的文件,要严格掌握发文规格,可由主管部门自行下发或与有关部门联名下发的,不以党委或学院名义下发;可以学院名义下发的,不以党委名义下发。此外要注意控制发文范围,党委、学院文件,非特殊需要,不发至部门下属科室;内容只与部分部门、单位有关的,不发给无关的部门、单位。
第十条 所有代表学院对外报送的材料,必须送交学院办公室,经主管院领导审阅后再报,部门不能擅自对外报材料。对外宣传性质的资料,须经学院办公室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