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行政印章和院长签字章的管理,促进学院行政印章和院长签字章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学院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刻制印章的审批程序
(一)学院新成立单位或单位名称更改刻制印章,由用印单位提出刻章申请,经学院办公室主任审批,由学院办公室专人办理有关刻章手续;
(二)各学院发文成立的下属单位需刻制印章,由用印单位提出刻章申请,院一级领导审核签字,由学院办公室专人办理有关刻章手续;
(三)经国家部委批准的机构或挂靠管理机构,如实验室、中心、研究所等,需刻制印章,由用印单位提出刻章申请并附上有关部委批文的复印件,经学院办公室主任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后,由学院办公室专人办理有关刻章手续;
(四)单位印章破损需要重新刻制,由用章单位提出申请,经学院办公室主任审批后,由学院办公室专人办理有关刻章手续;
(五)科级单位一般不刻制印章。如因工作需要须刻制印章的,由用章单位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学院办公室主任审批后,由学院办公室专人办理有关刻章手续。
第三条 启用新印章
新印章刻制好,首先必须在学院办公室留下印模备案,之后方可使用。新印章启用旧印章作废,旧印章交学院办公室档案室,并统一由学院档案室归档。
第四条 印章的模式、尺寸
(一)学院及其所属职能机构的印章一律为圆型。
(二)学院行政院印的直径为四点五厘米,自左而右环行刊学院名称,中心部刊五角星。
(三)学院内处一级单位的印章直径为四厘米,上部自左而右环行刊学院名称,中心部刊五角星,下部自左而右横向排列刊学院、处级单位名称。
(四)科一级单位的印章直径为三点八厘米,上部自左而右环行刊学院和处级单位名称,中心部刊五角星,下部自左而右横向排列刊科级单位。
(五)印章印文使用宋体汉字和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单位的法定名称。印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难以刻印时,可以适当采用规定的简称。
第五条 印章的保管
(一)学院行政印章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二)印章不得随意乱放,不得借用;
(三)有特殊原因需要携出单位以外使用,必须由学院办公室专人携章办理;
(四)注意印章的保养,要及时清洗,以确保印文字迹清晰。
第六条 印章的使用要求
(一)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审批手续;
(二)用印要有详细的登记制度;
(三)要规范用印,即“印章盖在年月日的中上方,上沿不压正文,下沿略压年月日”,印迹清晰、端正。
第七条 公文类
(一)以学院署名的请示、报告、文件,由主办单位拟稿、有关单位会签、学院办公室主任核稿、院领导审签、登记编文号、打印后方可加盖学院公章。公文底稿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归档。
(二)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送院领导审定方可加盖学院公章。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留一份归档。
(三)科研申请表、技术合同书、鉴定证书等,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或领导审签,方可加盖学院公章。
(四)开设银行帐号及一切财务业务,经由财务处负责人签字或院领导审签,方可加盖学院公章。
(五)基建工程造价、结算表经由基建处负责人和审计处负责人签字,方可加盖学院公章。
(六)学院及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报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发或院领导签字,方可加盖学院公章。
(七)向外刊登广告,由系、处开具证明并由负责人签字,原稿送有关部门审核、主管院长审批,方可加盖学院公章。
(八)捐赠物资免税及报关申请表、订购进口设备申报等,须由主管院领导签名,方可加盖学院公章。
(九)带出海关的院级文件、书籍、科研物品等,由携带单位提出申请,说明情况,文件类由主管院领导审核签字,书籍、科研物品由科研办出具负责人签字、学院办公室主任审签,方可加盖学院公章。
(十)使用法人证书、法人代码证、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说明用途,主管院领导审批签字,方可加盖学院公章。
(十一)涉外公函、外文信件、公费出国审批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人签字,院领导审签,国际合作交流处专人到学院办公室加盖学院公章。
(十二)机动车辆年审、减免公路使用税,须持有机动车辆车牌证及单位证明,方可加盖学院公章。
(十三)开具对外行政介绍信,教职工、学生对外联系、社会调查、查阅资料,须持所在专业学院、实体系、处、室单位公章的证明到学院办公室转办学院介绍信。
(十四)一律不开空白介绍信。
(十五)其他特殊情况,经院领导或学院办公室主任签字,方可加盖学院公章。
第八条 证书、聘书类
(一)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经教务处审核,由专人持教务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名册,到学院办公室加盖学院公章、院长签字章;
(二)各院、系开办的短训班的证书,不盖学院公章或院长签字章;
(三)各类奖励证书、奖状须附有有关部门核准、院级领导签发的文件及名册,方可加盖学院公章;
(四)荣誉、客座、兼职教授的聘书,须附有院领导签批的公文,方可加盖学院公章。
第九条 证件类
(一)学生证(包括补发、换发学生证)凭教务处开具的人数证明,到学院办公室加盖学院公章;
(二)教职工的工作证、退休证,由人事处专人到学院办公室加盖学院公章;
(三)职称资格证凭人事处加盖公章的证明,到学院办公室加盖学院公章。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