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学院(系所),各部、处、室、馆、中心,附中:
为规范学校党委决策议事程序,经2015年第二次党委全委会研究通过《中国共产党中央美术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美术学院委员会
2016年7月9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相关规定,依据《中央美术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中央美术学院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在中国共产党中央美术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中国共产党中央美术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履行党委全委会的职责。党委常委会向党委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对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四条 贯彻学习上级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讨论决定学校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第五条 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部署、重大事项。
第六条 讨论决定有关召开校党代会和党委全委会及其他重要会议事项,审议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组织落实会议决议、决定,检查相关工作情况。
第七条 讨论决定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总体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讨论决定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讨论决定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和废止;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创新等活动中的特别重大事项。
第八条 审议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重要文件及以个人名义代表学校所做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和发表的重要文章。
第九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审议、讨论和决定干部和机构。
(一)讨论决定校管干部(处级)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推荐、提名任免、考核、奖励以及党纪处分;
(二)讨论决定处级及以上后备干部人选和有关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向上级和其他单位推荐的领导干部;
(四)讨论决定中央和北京市以及区县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推荐人选;
(五)审定推荐全国、省部级和校级先进集体(个人)及劳模;
(六)审定须报请上级审批的干部人事事项;
(七)讨论决定校管组织机构(处级)的设置和调整;
(八)审定校学术委员会等校级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九)讨论决定需要党委常委会会议集体决定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及机构调整事项。
第十条 讨论决定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安排和重大资产处置;审定国内外重大合作协议和重要交流项目。
第十一条 讨论决定500万元以上的预算外大额资金使用和500万元以上的预算内计划的调整和改变。
第十二条 听取党委常委通报情况和有关专项工作汇报。
第十三条 听取纪委、党委工作部门、各群众团体以及二级院(系)党委(总支)就有关重要工作的汇报,并讨论决定其向党委请示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讨论决定校长办公会议提请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
第十五条 讨论决定应由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应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重点等,按学期制订重要议题总体计划。
第十七条 议题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提出或由各组织机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提出。党委办公室负责征集议题,并对议题进行初步审查,凡不符合要求的,可提出具体意见并反馈分管校领导和议题提交组织机构;符合要求的,提出议题安排清单,汇总相关材料,报党委书记审定后列入会议正式议程。如分管校领导不能参加会议,相关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议题清单。原则上不临时动议议题,如特殊原因临时动议,应得到党委书记同意。
第十八条 凡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分管校领导须事先提出明确意见。重要事项以及内容涉及多个组织机构职责范围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应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调研论证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或成熟方案报书记同意后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
第十九条 凡是依照有关规定应提交学校教代会、学术委员会等审议或论证的重要事项,要履行相关程序。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应事先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或法律、政策咨询,并提交书面报告。对涉及学校事业发展大局和师生利益的重要事项,事先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师生意见。
第二十条 提交议题的相关组织机构应在分管校领导审核后将议题相关材料送达党委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于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分送党委常委和列席人员(保密材料除外)。
第二十一条 议题相关材料包括专题会会议纪要、调研情况、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情况;初步意见和解决方案及其主要依据、风险评估、专家意见;问题备选方案等。
第二十二条 出席人员:党委常委。
第二十三条 列席人员:非党委常委的校领导,党委办公室负责人。
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列席会议的组织机构负责人在讨论到相关议题时进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
第二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是党委常委的校长或党委副书记主持。
第二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常委因故不能出席,需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和建议可委托其他常委在讨论中转达。
第二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 议题内容一般由提交组织机构负责人汇报,必要时由分管校领导补充汇报。议题经专题会讨论、专门委员会审议、专家论证或咨询法律顾问意见的,汇报时应说明具体采纳讨论、审议、论证或咨询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与会人员应对议题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在征求常委们的意见后,形成会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会议实行一题一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应逐个表决。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如遇重大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会议表决。
第三十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数超过应出席会议常委的半数方为通过。表决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符合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其他方式,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三十一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未能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的事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可报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委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应作记录,并编发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决定交党委书记或由党委书记委托的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三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常委(或分管校领导)负责落实,党委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党委书记。
第三十四条 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三十五条 会议实行回避制。凡研究涉及常委和列席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与其他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三十六条 对限制传达范围的决议事项,与会人员不得在规定传达范围之外泄露会议决定和讨论情况;会议决定在未正式公布之前,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会议讨论情况。如有违反,严肃问责。
第三十七条 会议形成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的,在无条件服从的前提下,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三十八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会议记录未经党委办公室同意不提供查阅。会议材料应妥善保管,其中涉密材料,会后应及时收回。
第三十九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材料、通知与会人员、做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发布执行会议决议的通知。讨论干部任免议题,由组织部负责相关议题会务工作。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美术学院办公室 2016年7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