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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美党发〔2016〕32号)关于印发《中央美术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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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美术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央美术学院“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学院(系所),各部、处、室、馆、中心,附中:

为规范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议事程序,经2016年第六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中央美术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美术学院委员会

2016年7月9日

中央美术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班子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提升依法治校能力,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央美术学院章程》《中国共产党中央美术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中央美术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指凡属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  学校主要通过中共中央美术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中共中央美术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

(一)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党建工作,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

(二)校长办公会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由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决策权。

 

第二章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内容和决策范围

第四条  学校重大决策事项,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其中包括:

(一)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校重大改革方案、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五)学校处级机构的设置及调整。

(六)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师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七)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八)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九)对单位、集体和个人的重大表彰。

(十)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一)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学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以及重要岗位的人事任免、推荐和需要报送上级部门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其中包括:

(一)校管干部(处级)以及享有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推荐、提名任免、考核、奖励以及党政纪处分。

(二)处级及以上后备干部人选推荐、选拔等有关重要事项。

(三)涉及学校重大发展或师生重大利益的关键岗位人事任免事项。

(四)学校向上级部门和其他单位推荐的领导干部。

(五)中央和北京市以及区县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推荐人选。

(六)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教学、招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岗位聘任、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等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校级委员会负责人和组成人员。

(七)其他须报请上级审批,或需集体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学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指对学校建设发展、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其中包括:

(一)由学校组织实施的国家各类重大专项计划和重点建设项目、科研项目。

(二)学校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重要设备和服务采购项目等。

(三)学校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重要国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等。

(四)不动产购置、置换及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等项目。

(五)国内国(境)外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及重要的文教交流与社会服务项目。

(六)学校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七)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学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学校领导班子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其中:

(一)党委常委会决策范围

1. 学校年度预算内,单项50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调整或支出。

2. 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单项500万元(含)以上的追加预算或资金支出。

(二)校长办公会决策范围

1. 学校年度预算内,单项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资金调整或支出。

2. 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单项5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追加预算或资金支出;

3. 学校重大捐赠。

4. 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

第八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相关调研情况、依据意见、备选方案等是议题决策的重要材料。

(一)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选拔与任免,在党委常委会决策前,应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程序执行,并书面征求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的意见。

(二)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三重一大”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其他形式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学校财务预算计划等事项,分管校领导须事先提出明确意见,并提交教代会执委会听取意见。

(四)依照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五)涉及多个组织机构职责范围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应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调研论证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或成熟方案后提交会议研究。

(六)对专业技术性、政策法律性较强的事项,在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前,有关组织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深入调查研究,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和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七)其他需要经学校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在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前,要提交相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九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应以正式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策。

(一)需要会议决策的事项应按照相关会议议事规则提出,议题应经党委书记、校长审阅研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二)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如分管校领导不能参加会议,相关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议题清单。

(三)除紧急情况外,会议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四)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会前应将有关的书面材料印发给与会人员。

第十条  学校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出席人员应符合相关会议议事规则要求。

(一)必须保证党委书记和校长同时参会。

(二)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的出席人员必须达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人员到会方能召开。并保证全体与会人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三)列席人员(包括有关组织机构负责人、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根据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四)出席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可委托与会人员转达或以书面形式表达。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五)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出席人员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行一题一议,由全体与会人员平等发言、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一)党委常委会会议采取表决制,出席人员具有表决权,对各事项进行依次表决。表决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他符合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方式。赞成票数超过应出席人员半数方为有效;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应实行无记名票决制,赞成票数超过应出席人员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未到会人员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二)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根据与会人员意见,独立负责地作出最终决定。

(三)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如近期无具体时限要求,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如确属紧急情况,党委常委会可按实际出席人员中多数人意见议决,并将不同意见写入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相关事项未能及时提交会议讨论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可报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后,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会议补报。

第十三条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情况,包括与会人员及其意见、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等,均应客观、如实、准确记录在案,分类存档,并以会议纪要、执行决议等文件或其它适当形式,予以签发和实施。

第十四条  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必须有至少一名出席人员动议,并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人员同意后,方可重新履行决策程序,上会复议。

 

第四章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实施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集体决策,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部门反映,但在上级未作出新的决定前,必须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三重一大”决策执行监督检查制度,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所作出决策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学校领导班子汇报。

(一)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整改完善建议。

(二)工会、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落实情况和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向各级党组织、校内相关部门、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层干部任免考核评优、基层党建和年度重点工作考核评优等的重要内容,作为学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和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

对限制传达范围的决定事项,与会人员不得在规定传达范围之外泄露会议决定和讨论情况;会议决定在未正式公布之前,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会议讨论情况。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按年度向教育部党组报告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追究学校领导班子主要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违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决策而个人决策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或损失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央美术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央美党〔2013〕44号)同时废止。

 

 

中央美术学院办公室                        2016年7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