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信访条例》相关内容,在结合本办公室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并报中共中央美术学院委员会备案,本办公室相关工作严格依此执行。
第二条 信访接待:信访人个人或集体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表示意见,要求解决信访问题的事项,学院办公室负责接待。具体工作是:
(一)信件处理;
(二)电话回复;
(三)来访谈话。
第三条 首问责任制:学院办公室所有工作人员,接待信访事项,不得推托他人,一律由本人直接按工作条例处理。
第四条 在处理信访问题中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按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三)坚持政策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的原则;
(四)坚持思想疏导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就地解决,归口办理,转交纪委的工作程序。
第五条 督促协办义务:学院办公室对转办的信访事项,有依法督促和协助当事部门给予恰当处理的义务;有答复信访人的查询的义务;有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并给信访人的答复的义务。
第六条 严格保密制度:
(一)严禁把检举、揭发、控告的信件、材料、上访内容转交或传播给被指控单位或本人;
(二)对任何检举、揭发、上访信、电、上访内容不能外泄;
(三)不能私自扣押任何检举、揭发、上访信、电、上访内容;
(四)对涉及办事人的信访,办事人员应采取回避措施。
第七条 具体处理信访事项的规定:
(一)对于检举、揭发院党政机关、系、处领导干部的违法失职行为的——转交(报)主管院领导阅批后、执行处理;
(二)上级单位(教育部、文化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批下来的上访信件——由学院办登记,转交主管院领导阅批后,执行处理;
(三)对于控告侵害信访人(个人或集体)合法权益的行为——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工会协调;
(四)外单位对我院具体部门的控告或纠纷——转交当事部门主管院领导处理;
(五)社会上个人对我院在职教职工个人的控告或纠纷——转交当事人所在部门处理,工会协调;
(六)对我院离退休人员的控告或纠纷——转交老干部处处理,工会协调;
(七)信访人对我院有关政策、规章、行为的批评、建议及要求——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八)对多起信访人共同关心、要求亟待解决的问题——学院办汇总意见上报主管院领导,为学院决策提供依据;
(九)接待上访人员——学院办了解信访人意见后,应尽快就地解决或通知相关部门将信访人领走,避免信访人滞留行政办公区;
(十)对上访人员取闹、纠缠、冲击院领导办公室等影响工作秩序的行为——学院办对其批评、阻止,并通知相关部门和学院保安解决;
(十一)对上访的匿名信、假名信——一般应视同署名信对待,依条规处理;
(十二)上访人员如是精神病患者——通知病人单位或监护人将其接回。
第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