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系所),各部、处、室、馆、中心,附中: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央美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美术学院
2014年9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院师生员工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各类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充分发挥高校信息对人民群众学习、科研和其他工作的服务作用,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涵盖的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师生安全和校园稳定。
第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院长领导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学校办公室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校信息公开工作;工会负责协同推进相关工作;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参与相关信息公开工作;学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核;监察处负责监督检查。
第六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为:
(一)具体承办本部门信息公开事宜;
(二)及时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信息;
(三)对拟公开的信息递交部门负责人进行保密初审。
第七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如发现影响校园稳定、扰乱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办法》规定,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学校保密条例范围之内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十条 除规定的各职能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生活等特殊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申请程序如下:
(一)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应登陆中央美术学院信息公开网信息公开申请栏目,下载并填写申请表格;
(二)将申请表格与申请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以书面形式寄送至中央美术学院办公室,信封上注明“信息公开”。
(三)明确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希望回复时限等。
第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职能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如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职能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凡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如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办法》的规定,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试行)》以及其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原则上应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初审,如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学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核定。
第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学校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校园网、校报、信息公告栏、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七条 属于应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一般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学校办公室适时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九条 监察处负责组织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学校办公室在每年10月份公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情况;
(四)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认为学校职能部门没有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我校信息公开网“信息公开意见箱”处反映。收到反映后,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职能部门如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由学校办公室等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9月施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央美术学院办公室 2014年9月24日印发 |